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
豫文〔2009〕80号
(2009年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特别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生活保障和维权等各项工作全面拓展,残疾人事业逐步由福利救济为主的社会福利工作发展成为领域广阔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不断优化,扶残助残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中原崛起的实践活动更加活跃。但是,由于我省残疾人人口基数大,工作起点低,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享受康复服务、就医、就学、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和构建和谐中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提高对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三)明确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
(四)完善残疾人救助政策。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特惠措施提高其保障水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提高补助水平,实施分类施保。采取分类救助措施,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水平,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相关救助工作。安置照顾好伤残军人。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镇残疾人无房户优先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并根据残疾人生理特点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给予照 顾和帮助。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六)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单病种报销。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七)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每个残疾人都能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继续培育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两到三年内为全省白内障患者中适合手术者全部实施复明手术,建立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山区、老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八)构建残疾预防网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大投入,完善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劳动保障、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省、市、县、乡、村一体化的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将残疾预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率。根据残疾人教育需求,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建成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省辖市市区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1到2所综合性、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山区和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教材、教具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省级建设包含残疾人普通高等教育、特殊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技术学院,市级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职业高中部,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开办专门的残疾人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对残疾学生的救助制度,政府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保证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完成学业。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征收部门催缴无效的,可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用途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残疾人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对符合规定的可免收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同等条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技能。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本部门职业培训范围,其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实行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各级政府要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切实将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种扶贫措施优先向贫困残疾人倾斜。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金融单位对扶持残疾人的企业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小额信贷到户到人。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公共图书馆要逐步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室,为盲人读者提供盲文读物或有声读物。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体育运动会,逐步提高残疾人文化艺术水平和体育竞技水平。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要逐步增加。企业和个人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进站,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各旅游景区(点)按照《河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对残疾人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并设立明确标识。
三、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四)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新闻媒体要为残疾人事业宣传提供优先服务,公益性广告要有一定篇幅、时间用于宣传残疾人事业。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河南省残疾人教育条例、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出台特困残疾人救助、农村残疾人优惠等政策措施,体现普惠政策下对残疾人的特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法律保障网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强迫、引诱残疾人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促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强化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后一并验收。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
(十七)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康复、辅助器具等专业服务机构,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以政府为主导,省、市、县三级建立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加强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管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业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九)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给予重点扶持。省、市、县要建设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乡(镇)要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五、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二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业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名额的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组织更多的支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将基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管理体系,与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者享有同等待遇。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残联班子。各级党委、政府在任免同级残联执行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然后再办理手续。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
(二十四)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争取人均事业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切实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要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助残济困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发挥好市场机制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和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发〔2008〕7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