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一)残疾类别和等级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每一个类别按照从重到轻要分成1、2、3、4个等级。
(二)证件标准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
(三)证件外观
红色的为视力残疾人证,绿色的为其他类别残疾人证。
(四)办证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因病伤致残的病历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出具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受理:乡镇(街道)或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确认,资料真实完备者予以受理。
3、评定: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核发:经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5、发证。由县级残联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直接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需重新评定。未满1年的,不予重评。
(五)评残费用
1、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2、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3、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六)暂不办理
1、言语障碍者,3周岁以下不定残。
2、精神障碍者,2周岁以下不评定。
3、智力障碍者:6个月以下不评定。
4、听力障碍者:3周岁以内儿童不评定听力残疾四级。
(七)评残异议
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由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县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若仍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若还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跨区县(市)户口迁移的,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主动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入迁手续。户口迁移后超过六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将不再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九)换证
纸质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原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有效期满后残疾人证自然失效,持证人必须在期满后一年内到发证残联换证,发证残联有权对期满一年后的残疾人证实行注销。
(十)第三代残疾人证
第三代残疾人证是智能化的残疾人证,集身份识别、业务管理于一体,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发。